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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2-12-08        浏览次数:11        返回列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印发“十二五”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2011〕42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转载自:中国政府网 www.gov.cn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推进“十二五”期间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十二五”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请各产煤省(区、市)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牵头部门明确一名联络员,并于2011年6月底以前将联系方式连同本地区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规划,报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科技装备司(联系人及电话:杨以民,010-64463954;电子信箱:yym@chinasafety.gov.cn)。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十二五”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建 设 实 施 方 案

    2009年以来,各产煤地区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的通知》(安委办〔2009〕2号)要求,积极推进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矿井和示范县(区)(以下简称“双百工程”)建设,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截至2010年底,全国共建成示范矿井630个,示范县(区)79个,有力地促进了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为继续推进“十二五”期间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进一步落实瓦斯防治工作措施,切实提升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通过深入开展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瓦斯综合治理措施落实,切实做到“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建立健全瓦斯防治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为实现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打下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十二五”期末,所有生产矿井和产煤县(市、区)均要达到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基本要求,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再上新水平。

    二、工作步骤

    (一)制定规划(2011年6月底前完成)。各产煤省(区、市)在总结“双百工程”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十二五”期间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规划,完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的基本要求、评估标准和办法等。

    (二)基本达标(2013年底前完成)。推广“双百工程”建设经验,继续开展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所有生产矿井和产煤县(市、区)基本达到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基本要求。

    (三)巩固提高(2015年底前完成)。在基本达标的基础上,进一步巩固和提高,所有生产矿井和产煤县(市、区)达到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基本要求。

    三、基本要求

    (一)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

    1.采掘布局合理。

    (1)优化生产布局。矿井、采区和工作面设计要满足瓦斯治理的需要,优先开采保护层和实施区域预抽。优化巷道布置,简化生产系统,明确开采顺序,合理确定工作面参数,合理集中生产,实现安全高效。

    (2)合理组织生产。进行矿井生产能力核定时,要把瓦斯抽采达标能力作为重要约束性指标。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批准的生产能力编制矿井年度和月度生产计划,合理组织生产。矿井主要通风系统、瓦斯治理技术、开采工艺等发生变化时,应立即进行生产能力复核,并依据复核结果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个数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规定。

    (3)坚持正规开采。矿井要加强生产准备,保持水平、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正常接替;严禁剃头开采。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安全出口,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不能保持2个安全出口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要严格按规定淘汰落后和非正规采煤方法、工艺。

    2.通风可靠。

    (1)矿井配备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主要通风机,巷道断面、矿井总风量、采掘工作面和各供风场所的配风量,要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2)矿井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要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并履行报批手续。巷道贯通前,要按《规程》规定制定安全措施。

    (3)采区实行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通风系统中杜绝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煤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等现象。严禁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域采掘工作面回风直接切断其他工作面唯一安全出口现象。

    (4)按《规程》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应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一段为回风。

    (5)矿井通风阻力合理,各地点风速符合《规程》规定。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7%。回风巷道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主要进风巷道实际断面不小于设计断面的2/3。

    (6)采煤工作面采用“U”型、“H”型、“Y”型等正规通风方式,并确保风量充足。采用沿空留巷和“Y”型、“H”型通风的回采工作面,通风系统应安全、稳定、可靠,并制定后备通风预案。

    (7)局部通风机安装、“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最低风速等符合《规程》规定,并实现运行风机和备用风机自动切换。

    (8)按规定设置和管理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及构筑物,并设备保持完好。

    3.抽采达标(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

    (1)坚持先抽后采、不抽不采,抽采不达标不进行采掘活动。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自我评估体系,瓦斯抽采效果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将瓦斯抽采计划纳入矿井年度生产计划,实现统一下达、统一管理、统一考核。矿井、采区和采煤工作面生产能力与计划开采煤层的瓦斯抽采能力、达标煤量等相匹配。

    (2)按《规程》规定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或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统。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防突措施计划,保证抽、掘、采平衡。

    (3)矿井瓦斯治理工程不欠账,钻场、钻孔、管路、瓦斯专用巷等瓦斯治理工程与采掘工作面同时设计、超前施工、同时完工。

    (4)推广采用地面钻井、大直径钻孔、水平长距离钻孔、专用巷道等抽采工艺,实施多方位、多手段综合抽采。

    (5)全面掌握瓦斯基本参数。所有矿井应及时按规定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建立矿井瓦斯基础资料数据库和适合矿井实际的突出预测预报指标体系。

    (6)开采突出煤层时应提前编制包括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防突措施、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区域验证在内的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坚持优先采取开采保护层或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做到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7)积极推进瓦斯综合利用工作。变抽放为抽采,以多种形式利用瓦斯,以抽保用、以用促抽,实现煤与瓦斯共采。

    4.监控有效。